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运营推广
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13:14:57编辑:得道多助网浏览(33)
并且,根据该法,作为例外的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说只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复议前置才能作为例外而存在。
这种非均衡的法律规范结构与传统行政法的控权思维明显不同,带有鲜明的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特征,更多强调的是政府推动促进经济发展的公共职能,从而保障和实现中国式规制国家的发展意涵。可以说,规制试验主义在理论上完美匹配了新经济业态的不确定性特征,当前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设计与立法规范中,也着重强调了借助监管沙盒等规制试验主义策略来回应新兴产业的特殊监管需求。
整体而言,行为科学工具的导入进一步丰富了规制工具箱,并呈现出更加包容的效果,但其效能价值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其次,规制积聚可能增加市场负担,并对监管基础能力提出严峻挑战。三、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制原理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一项带有鲜明本土特色的监管创新,背后依然映射出西方规制理论的轮廓剪影,尤其从包容审慎监管的日常实践运行中,大致可以推演出回应性规制特色的执法策略、合作规制的运行范式以及规制试验主义的演进逻辑。可以说,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倡议投射出中国特色发展型国家的框架影响,但受限于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框架缺陷与发育不完善,包容与审慎的张弛之间也存在明显的紧张关系与失衡风险。在中国特色发展型国家的逻辑支配下,包容审慎监管的地方实践运行,往往较难实现包容与审慎之间的价值平衡,引发了一系列的监管困境与本土难题。
具体到政府规制层面,可以说中国采取地方试验、政策试点、政策推广等模式推进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为今后应用试验主义方法助力规制治理转型提供了丰富的试验田。因此,包容审慎监管下的合作规制范式需要更为公开透明、科学精准的程序装置设计,为新经济业态下的相关利益群体提供参与规则制定的正式渠道,使得新业态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益受影响的传统产业均有平等发声、公平参与监管政策形成的机会,进而平衡各方利益并减少规制俘获的机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两个司法解释中否定了地方性法规的纵向性空间效力。
此外,对外关系法第16条第1款也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中央授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二)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可以有效地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力2023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接受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确立了严格的制度。上述规定意味着自治州、自治县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为需要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至少其空间效力相当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加上现行立法法第108条第2项又规定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监督,故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空间效力在法理上也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空间效力,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无法对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立法监督。立法法第84条对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例如经济特区法规、上海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港法规都明确了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空间效力范围。
二是立法法只对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表明了明确的法理立场,为的是有效限制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的生效范围,确保这些明确了空间效力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自身的特殊性总之,享有双重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立法机关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在现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制下享有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具有的空间效力模糊性所带来的立法便利,这种立法便利成为地方立法工作内在的制度推动力,也成为双重立法权长期并行存在的正当性依据。
因为一旦司法解释对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效力作出明确的司法判断,就会产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立法权与最高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审判权之间的权力冲突,这种权力冲突的结果如果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作为评判的最终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从立法学理论上来看,地方性法规是否具有区外效力是一个在立法制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加以辨析。这些地方性法规虽然由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立法机关制定,但生效范围要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立法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范围窄,只能限定在局部或特定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从现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与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其他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样的空间效力,至少没有严格的受限的空间范围。
而对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或者参照。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的纵向性空间效力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受到来自上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法阻击。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司法解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产物。在深圳设立经济特区头30年,深圳经济特区不等于深圳市,深圳市的范围比深圳经济特区大,因为深圳市宝安区和龙岗区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
事实上,基于目前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上可以找到确定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的方法。三是立法法没有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作出具有一般原则性的要求,说明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持开放性的法理立场,只要没有特殊限制,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形式,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一致的。
为了防范地方性法规对司法审判不当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性法规的纵向性空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完全否定其适用的效力,而是采用司法审查的手段来解决在不否认地方性法规的纵向性空间效力的前提下有效地维护中央立法的权威性。但这种否定并没有完全断绝地方性法规可以向上延伸的空间效力,只不过增加了合法性审查这个安全阀。
所以,从政策层面来发现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区外效力的正当性依据并不困难,难就难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中的域外范围如何界定。由于经济特区法规只在关内适用,空间效力受到了限制,导致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一市两法。按照常理,作为规范一个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应当对各种法律形式的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作出一般性原则规定。一方面,立法法第81条详细规定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并且还突出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立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鹅埠、小漠、鲘门、赤石街道有关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性法规只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立法所设定的形式法名,事实上,在立法学法理上,描述地方立法机关立法的空间效力,更应当直接采用地方立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从法理上来看,维持了一审行政案件判决的二审判决或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实际上默认了下位层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约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立场和司法判断。很显然,立法法的上述规定确立跨区域协同立法产生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因此,从立法体制上来看,地方立法的空间效力在制度上是捆绑在中央立法上的,既然中央立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地方立法当然也就有域外适用的效力,更不用说在主权范围内的区外效力了。很显然,从上述规定只能判断出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但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否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其他省份的执法、司法机关以及中央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就不受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拘束,这个基础性的法理问题被回避了,由此导致实践中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很容易被理解为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这种简单化的逻辑推论。
这一点在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中表现得非常明显。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关于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南丰工贸公司提出异议案的复函》指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2月26日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相抵触,不能予以适用。地方性法规不仅能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有效,在其他行政区域也需要得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尊重,其他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不得随意违反,必要时可以由法院加以适用来解决与跨区域相关的法律纠纷和争议。徐功勋把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区分成为四个方面,即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这种四分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作了较为清晰的制度性分类,具有阐明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一定的法理解释能力。因此,经济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威不断受到质疑,这些问题值得法学界认真加以研究。
参加重要的国际比赛和国际展览会等外事事项需要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也主要集中在海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安全和反商业贿赂等领域。
很显然,关于地方性法规的纵向性空间效力问题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有着不同理解,这里隐藏着一个深层次法理问题就是在我国现行法治监督体系中,相对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说,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是否具有必要的司法保障,地方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有无保障地方性法规作为行为规则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适用的法律职责。因此,表面上看经济特区制定机关享有的双重立法权给经济特区立法机关赋予了更大的立法自主权,但如果从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角度来看,反而更容易加剧经济特区与经济特区以外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上的紧张关系,尤其是经济特区立法机关在与非经济特区立法机关之间开展立法协同时更容易显示出经济特区法规在空间效力上的被动性。
很显然,地方立法的空间效力与一个国家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对应的二元立法体制有关。中国法域外适用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某些特定部门有天然的域外适用需求。
可以说,通过经济特区行政区域的扩容来解决经济特区法规空间效力的拓展问题,成为经济特区法规合法、合理和有效生存的内在制度动力。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由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生效需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三)立法法只是关注到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横向性,没有明确纵向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立法法第83、84条明确了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港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空间效力范围,这种对地方性法规空间效力范围的界定是从行政区域的横向分布角度来划定空间范围的,处理的是地方性法规在不同行政区域的适用效力。很显然,这里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具有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区外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效力延伸,横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其他行政区域的法律效力,纵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能否约束中央层面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机构。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都只是针对某项特殊类型的地方性法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只是要求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没有明确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相抵触,更何况如果地方性法规在不与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情形下,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完全拒绝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探讨。也就是说,从一个确定性的前提来推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在制度设计上并没有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因此,只能从相反的逻辑思路即不否认意味着消极认可的角度来探讨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的整体效力、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都是内涵和外延相对比较清晰的空间效力,都有在制度上可以清晰加以识别的界限和标志。因此,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空间效力上应当等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制定的法律。
下一篇:喷枪工具教案(喷枪工具)
相关文章
- FBI:金融分析师涉嫌Xbox 360发送内幕交易信息被捕
- 英伟达性能10年提高1000倍:RTX 5090细节曝光
- 雷曼:传奇
- 跟着总书记看中国 | 九江:打造长江“最美岸线”
- 《艾尔登法环》新史低促销后 登顶Steam销量榜
- 央媒观豫|河南上蔡:“线上线下” 兴业富民
- 河南一药企年收增长超30%,连续三年为员工加薪10%|民营企业向新进化
- 推动高质量发展·权威发布|河南:到2025年粮食产能达1400亿斤有把握
- 第一观察 | 习近平主席欧洲之行发出和平、团结、合作强音
- iPhone 15系列被指扬声器异响 更换两次故障依旧
- 王凯到郑州市调研房地产业发展并主持召开座谈会
- 《暗黑破坏神4》将于10月18日登陆Steam
- 央媒观豫|人民日报:多方聚合力 种瓜有保障
- 降价促销暂时没戏?消息称RTX 4090/4080缺货严重
- 第一人称解谜游戏新作《逻辑逃脱》发布免费试玩版
- 《刺客信条:幻景》和《刺客信条1》视频对比